大學部招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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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班招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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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資訊

  1. 甄試入學(5名)
    • 報考資格及條件:
      • 國內大學畢業生(含應屆),在校學業成績系班組排名名次列於前百分之45以內(含)者。
      • 不受理外國大學畢業生。
      • 不受理同等學力。
    • 甄試項目:
      • 面試(50%)
      • 審查(50%)
        • 大學歷年成績單
        • 自傳(個人簡歷、報考動機、對經濟學之認識、曾參與之研究計畫、獎勵、社團活動等)
      • 研究計畫書
      • 推薦函二封
      •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【如英語檢定之證明(如全民英檢或托福成績)】
  2. 考試入學(9名)
    • 報考資格及條件:凡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認定之外國大學 畢業得有學士學位,或同等學力者。
    • 考試科目:個體經濟學、總體經濟學、統計學。
  3. 同分參酌順序如上排序。


相關連結:

轉學生招生

招考年級

二年級

考試科目

1、微積分B

2、經濟學

3、英文

備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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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系辦法

修讀輔系辦法


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修讀輔系辦法

2002.01.22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)

2002.03.26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2.04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
2002.06.25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2.07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
2003.01.14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5.09.1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6.02.21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8.04.2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8.10.2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9.03.1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14.09.2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20.04.21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22.11.08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24.09.10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一、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修讀輔系辦法,依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第十五條條文、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」第四條及相關條文之規定設置。

二、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,由本系組成甄選小組處理之。

三、他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,前一學期成績排序需達全班名列前1/5

四、選擇本系為輔系者,必須在本系修滿30學分。必修科目為經濟學原理(6學分)、個體經濟學(6學分)、總體經濟學(6學分)、統計學(6學分)、國際金融(3學分)、國際貿易(3學分)六科,且所修科目須滿足本系各科目之先修條件。

五、必修30學分中若已修畢外系所開且與本系所開設之課程內容相當者,得經本系系主任同意後免再修習,但應選修「加修科目」以補足30學分。惟統計學、微積分可開放至外系選修。

六、「加修科目」之選擇範圍為:公共財政學(3學分)、貨幣銀行學(3學分)及本系系定選修課程(經濟分析工具及應用經濟領域)。

七、學生申請修讀輔系,應依學校行事曆公告日期,向本系提出申請,由甄選小組提供建議名單,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,轉請教務處核定。

八、如有未盡事宜,依據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及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」辦理。

九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

相關連結:

修讀雙主修辦法


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修讀雙主修辦法

2002.01.22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)

2002.03.26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2.04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
2002.06.25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(2002.07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
2002.07.31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2.08.01已經教務長核備)

2003.01.14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5.09.1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8.04.2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8.10.2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09.03.1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14.09.2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15.03.17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20.04.21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22.11.08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2024.09.10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一、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修讀雙主修辦法,依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第十五條條文、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」第四條及相關條文之規定設置。

二、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雙主修之審查,由本系組成甄選小組處理之。

三、他系申請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,前一學期成績排序需達全班名列前1/3。此外,須先選修「經濟學原理」6學分,且該科成績學年平均80分以上。

四、選擇本系為雙主修者,須修滿以下課程:經濟學原理(6學分)、統計學(6學分)、微積分(6學分)、個體經濟學(6學分)、總體經濟學(6學分)、公共財政學(3學分)、貨幣銀行學(3學分)、國際金融(3學分)、國際貿易(3學分)、「經濟分析工具」領域(3學分)及「應用經濟」領域(3學分)共十一科48學分,且所修科目須滿足本系各科目之先修條件。

五、以上課程若已修畢外系所開而獲本系系主任同意免再修習者,仍應選讀「加修科目」補足48學分。「加修科目」之選擇範圍為本系系定選修課程(經濟分析工具及應用經濟領域)。惟統計學、微積分可開放至外系選修。

六、學生申請本系為雙主修者,應依學校行事曆公告日期,向本系提出申請,由甄選小組提供建議名單,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,轉請教務處核定。

七、如有未盡事宜,依據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及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」辦理。

八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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