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讀輔系辦法

更新日期:2023/8/1 下午 01:54:43

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修讀輔系辦法

(2002.01.22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)

(2002.03.26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2.04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
(2002.06.25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2.07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
(2003.01.14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5.09.1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6.02.21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8.04.2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8.10.2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09.03.1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14.09.23  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20.04.21  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(2022.11.08  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

  1. 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修讀輔系辦法,依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第十五條條文、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」第四條及相關條文之規定設置。

  2. 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,由本系組成審查小組處理之。

  3. 他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,前一學期成績排序需達全班名列前1/5或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。
  4. 選擇本系為輔系者,必須在本系修滿30學分。必修科目為經濟學原理(6學分)、個體經濟學(6學分)、總體經濟學(6學分)、統計學(6學分)、國際金融(3學分)、國際貿易(3學分)六科,且所修科目須滿足本系各科目之先修條件。
  5. 必修30學分中若已修畢外系所開且與本系所開設之課程內容相當者,得經本系系主任同意後免再修習,但應選修「加修科目」以補足30學分。惟統計學、微積分可開放至外系選修。
  6. 「加修科目」之選擇範圍為:公共財政學(3學分)、貨幣銀行學(3學分)及本系系定選修課程(經濟分析工具及應用經濟領域)。
  7. 學生申請修讀輔系,應依學校行事曆公告日期,向本系提出申請,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,轉請教務處核定。
  8. 如有未盡事宜,依據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及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」辦理。
  9.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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