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讀輔系辦法
更新日期:2024/9/16 下午 02:53:02
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修讀輔系辦法
(2002.01.22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)
(2002.03.26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02.04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(2002.06.25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02.07.09已簽准教務長通過)
(2003.01.14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05.09.1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06.02.21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08.04.23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08.10.2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09.03.10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14.09.23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20.04.21 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22.11.08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(2024.09.10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)
一、國立成功大學經濟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修讀輔系辦法,依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第十五條條文、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」第四條及相關條文之規定設置。
二、外系學生加修本系為輔系之審查,由本系組成甄選小組處理之。
三、他系學生申請本系為輔系者,前一學期成績排序需達全班名列前1/5。
四、選擇本系為輔系者,必須在本系修滿30學分。必修科目為經濟學原理(6學分)、個體經濟學(6學分)、總體經濟學(6學分)、統計學(6學分)、國際金融(3學分)、國際貿易(3學分)六科,且所修科目須滿足本系各科目之先修條件。
五、必修30學分中若已修畢外系所開且與本系所開設之課程內容相當者,得經本系系主任同意後免再修習,但應選修「加修科目」以補足30學分。惟統計學、微積分可開放至外系選修。
六、「加修科目」之選擇範圍為:公共財政學(3學分)、貨幣銀行學(3學分)及本系系定選修課程(經濟分析工具及應用經濟領域)。
七、學生申請修讀輔系,應依學校行事曆公告日期,向本系提出申請,由甄選小組提供建議名單,經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,轉請教務處核定。
八、如有未盡事宜,依據「國立成功大學學則」及「國立成功大學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」辦理。
九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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